
【周延鵬/世博科技顧問公司執行長】
台灣與大陸於2010年12月21日簽署「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」 (以下簡稱協議),將傳染病防治、醫藥品安全管理及研發、中醫藥 研究與交流及中藥材安全管理以及緊急救治等項目,列為重點交流項 目,而其中醫藥品安全管理及研發,尤受國內醫藥業關注。
協議所稱醫藥品,包括藥品、醫療器材、健康食品(保健食品)及 化粧品四大類別。兩岸將就此四大類產品非臨床檢測、臨床試驗、上 市前審查、生產管理、上市後管理等制度規範以及技術標準、檢驗技 術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交流並同意在醫藥品安全管理公認標準(如I CH、GHTF等)原則下,推動雙方技術標準及規範的協調與協和,而且 亦對醫藥品檢驗、查驗登記(審批)、臨床試驗制度、執行機構及執 行團隊管理、臨床試驗計畫及試驗結果審核機制等,建立合作機制, 以減少重複試驗為目標,逐步採用對方執行結果之共識,令兩岸醫藥 業見到一道曙光並躍躍欲試。
協議自2011年6月26日生效後,兩岸雙方互動一度頻繁,臺灣食品 藥物管理署(TFDA)與大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(CFDA)組成「醫藥 品安全管理及研發工作組」,推動與落實協議中事項,並於2011年8 月1日招開第一次工作組會議,商定每年召開2次工作組會議,並就醫 藥品安全快速通報初步交換意見,惟仍須注意如下項目後續進展。
首先,協議採行ICH及GHTF標準,而ICH標準與美國FDA法規約有90 %相似,台灣多家新藥公司有美國FDA申請經驗,銜接不難;然而GH TF標準較偏向歐盟法規,與美國FDA的認證標準迥異,未來在協議架 構下通過GHTF認證的醫材,得否順利獲得美國FDA認證,或縮短在美 國FDA審查的時程,尚難以預測,因為協議多為抽象性方向與原則, 仍有諸多法規協和及執行細節需要更明確規範。
再者,TFDA與CFDA於2012年4月24日在北京召開之藥品工作分組會 議,建立台灣財團法人藥品查驗中心及大陸藥品審評中心之審查技術 人員交流運作機制,並同意依「兩岸藥品研發合作專案計畫」架構, 在滿足兩岸華人市場需求,共同解決兩岸醫藥衛生議題(例如:社區 型肺炎,肝炎,乳癌,疫苗等)前提下,由雙方各自甄選適合專案, 優先由臨床試驗合作開始推動兩岸共同開發新藥;TFDA據此於2012年 5月8日公告「兩岸藥品研發合作專案試辦計畫」甄選辦法,國內醫藥 業者如基亞、健亞、懷特、太景等,皆通過第一波核准申請,利多消 息迅速反映於各家公司股價。第一次試辦計畫迄今一年餘,TFDA於2 013年7月15日第二度公告甄選辦法,但有關兩岸加速推動臨床試驗整 合等項目,卻進度緩慢,仍未見實質進展與成果。
三者,兩岸以臨床試驗為優先推動合作項目,目前大陸有319間醫 院經CFDA認定可執行藥物臨床試驗,而台灣通過TFDA認可者也有85間 。然而,臨床試驗機構執行試驗品質,亟需優先解決,蓋兩岸若未能 先行整合一間或數間特定機構優先試點,並依據國際標準GCP準則, 分享既有臨床經驗,如臨床試驗計畫、數據、資料庫、執行方法、查 驗(審批)申請等項目,則欲加速兩岸臨床試驗整合或建立兩岸臨床 試驗交流平台,恐將遙遙無期。
最後,兩岸在新藥臨床試驗及上市審查部分,法規差異頗大,尤其 大陸須經地方及中央等不同層級機構審查,審查期間較長,手續繁複 ,而且對於外資企業生產或進口醫藥品之審查程序亦較嚴格。此外, 大陸公立醫院之醫藥品依現行法規及實務,係採統一採購制度,而且 在2011年3月推行十二五政策後,更進一步擴大醫療保險涵蓋範圍, 因此,台灣醫藥品要進入大陸醫療市場,除完成臨床試驗及取得藥證 許可外,如何進入醫藥品招標採購目錄,避免延宕產品推進市場時程 ,亦須同步克服,始能落實醫藥衛生合作協議,創造兩岸醫藥產業雙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