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定期週報 
2013-12-18 》 美國FDA訂定複合醫材cGMP規範(2013/12/15-12/21)

美國FDA訂定複合醫材cGMP規範(2013/12/15-12/21)

資料來源: 生技與醫療器材報導 http://mdnews.itri.org.tw/index.php?PA=view&id=2588

「現行藥品優良製造規範」(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, cGMP)係藥物主管機關為確保藥物品質,而要求藥廠在製造過程中,應遵循的規範。

此規範內容主要是規定醫藥品製程(產製、處理、包裝)中的方法、設備及控制措施的最基本要求(Minimum Requirement),以求醫藥品安全可用,且具有所宣稱的成份與效果。

但所謂的複合醫材卻沒有相關的cGMP 規範供廠商遵循,因此,FDA日前針對複合醫材訂定cGMP,並於2013年7月正式生效。以釐清結合藥品、器材、生物製劑的複合醫材應如何適用cGMP;此外,也為欲標示產品符合cGMP的業者,提供透明且合理的法制框架。

事實上,早在2004年時,FDA即著手起草複合醫材適用的優良製造規範,當時引發一陣迴響,業者普遍認為,考量到複合醫材的複合特性,的確應建立明確的規範框架,但不應增加不必要的、冗長的操作程序,以免徒增廠商的成本。

FDA定調:複合醫材cGMP的訂定,應使能順利產製安全,且有效的複合醫材。2009年時,相關的草案(The Proposed Rule)出爐,公開徵求意見,FDA並於2010成立工作小組(Workshop)。

期望藉由多方利益者就草案重要問題予以研討,最後於2013年,完成最終規則(The Final Rule)並於7月生效。

 

複合醫材類型與cGMP適用

 

在複合醫材cGMP的訂定過程中,考量依醫材結合方式的不同,而有不同的適用規則。複合醫材依結合方式,可分為4種:

第一種為單一實體複合醫材(Single-entity Combination Products),係由物理方法、化學方法或其他混合方法將藥物、器材或生物製劑等,其中2種以上予以結合。

第二種為組合包裝複合醫材(Co-packaged Combination Products),係由2種以上的產品包裝在一起或構成一個單位,為藥物暨器材結合的醫材、或藥物暨生物製劑結合的醫材、或生物製劑計器材結合的醫材。

第三種為組合標記複合醫材(Cross-labeled Combination Products),係各別包裝的藥物、器材或生物製劑產品,而預定與另一個已通過查驗的藥物、器材或生物製劑產品共同使用,而改變預定用途、藥劑形式(Dosage form)、強度或作用方式,以達到預期功能或針對某種適應症。

第四種則為另一種型態的組合標記複合醫材,是藥物、器材或生物製劑,其雖各別包裝,但其標記已載明預定與另一形態的產品結合,以達到預期功能或可針對某種適應症。

上述第三種、第四種的複合醫材,由於其組合部分是分別製造與販售,因此,各該組合部分各別依循其複合前應適用的cGMP即可,適用規則相當單純。

 

第一與第二種
適用規則較複雜

 

至於第一種「單一實體複合醫材」與第二種「組合包裝複合醫材」,其適用規則就稍微複雜些。

因為此兩類複合醫材在產製、處理及包裝的過程中,便已經複合,而藥物、器材、生物製劑等固有領域,又有其應適用的cGMP,因此,究竟該依據哪個組合部分適用cGMP,即產生爭議。

對此,FDA表示,在多數狀況下,符合複合醫材任一組合部分的cGMP,其另一組合部分應適用的cGMP也大致上會符合(雖然不是全部符合,但有大部分會符合)。

尤其是在藥物與器材複合的情況,無論是藥物cGMP(規定於21 CFR Parts 210, 211)、或是器材cGMP(又稱Quality System,規定於21 CFR Part 820),其大部分都可適用於複合醫材中的藥物組合部分或器材組合部分。

基於這樣的考量,在複合醫材cGMP草案訂定過程中,FDA研提2種遵循方案供選擇,其一:依附合醫材的組合部分,分別適用其固有應遵循的cGMP;其二:藥物與器材複合的醫材,擇一完全適用藥物cGMP或器材cGMP,就另一部分則依規定適用特定條項(詳後述)。

倘若複合醫材的組合部分為生物製劑,將適用生物製劑cGMP(規定於21 CFRs 600-680),倘偌組合部分為人體細胞組織,則適用相關部分規範(規定於21 CFR Part 1271)。

 

複合醫材cGMP實質內容

 

複合醫材cGMP規定於21 CFR Part 4。其實質內容主要分為四部分,分別為適用範圍說明、專有名詞定義、不同的複合醫材各應適用哪些cGMP規定、以及單一實體複合醫材與組合包裝複合醫材如何適用cGMP。

該第四部分,明確揭示單一實體複合醫材與組合包裝複合醫材有2種遵循方法,第一種方法:依據複合醫材的組合部分為藥物、器材、生物製劑或人體細胞組織,而分別適用既有的cGMP。

第二種方法:1、倘複合醫材為藥物與器材的複合,且操作系統(Operating System)是適用藥品cGMP,則需額外考量適用部分的器材cGMP,包含:管理責任(21 CFR 820.20)、設計控制(21 CFR 820.30)、採購控制(21 CFR 820.50)、矯正與預防行動(21 CFR 820.100)、設置(21 CFR 820.170)與維修(21CFR 820.200)。

2、相對的,倘若其操作系統是適用器材cGMP,則需額外考量適用部分的藥物cGMP,包含:藥品成分、容器暨閉鎖器(Closure)的試驗及批准與否(21 CFR 211.84)、藥量計算(21CFR 211. 103)、非處方人類用藥的防開封包裝要求(21 CFR 211.132)、有效期限(21 CFR 211.137)、販售的測試與釋出(21CFR 211.165)、安定性測試(21CFR 211.166)、特別測試需求(21CFR 211.167)、與樣品留存(21CFR 211.170)。

3、倘若複合醫材有組合部分為生物製劑,則除了依循其他的cGMP之外,尚須遵循生物製劑cGMP。

4、同樣的,倘若複合醫材有組合部分為人體細胞組織,除了依循其他cGMP之外,尚須依循人體細胞物組織cGMP。

 

遵循成本分析

 

針對複合醫材cGMP的正式生效,有人者認為,訂定規則過程中低估此規則將導致遵循成本大增的狀況,甚至可能阻礙創新。

對此,FDA反駁認為,一是沒有更好的替代選擇或方法被提出;二,製造者原本就有遵循現行優良製造規範要求的義務,不管遵循的是藥物cGMP、器材cGMP或生物製劑cGMP等,皆須定期進行系統的檢視與更新,以確保符合技術進步與規範實務。

此複合醫材cGMP將複合醫材應適用的規則簡化,並明文化,應能減輕製造者在發展新產品的負擔,甚至因不用再依循複合醫材各個組合成分的cGMP,而縮短某些產品的核准期間。

FDA估計,複合醫材cGMP生效之後,大約有300個複合醫材製造商會受到影響,最主要的成本,約莫是進行整個標準操作系統的優化,但此對廠商帶來的整體效益,將遠大於廠商應付出的成本。

另外,有人評論複合醫材cGMP的思維為產品根基(Product-based),而非設備根基(Facility-based)。對此,FDA強調,此cGMP規則不是產品根基,也不是設備根基。

某些cGMP的要求是否適用,是取決於環境,包括:設備所製造的產品部分、以及是否在複合醫材製造過程中需有複數設備涉入。

 

資料來源:-Box1.
1. http://www.gpo.gov/fdsys/pkg/FR-2013-01-22/pdf/2013-01068.pdf
2.http://gxpsystems.wordpress.com/2013/06/10/final-rule-on-gmp-requirements-for-combination-products/
3. http://www.gmp-compliance.org/ecanl_609_0_news_3635_7892,7806,Z-QAMP_n.html
4. http://www.fdanews.com/conference/detail?eventId=3235
5. http://www.lexology.com/library/detail.aspx?g=c2bf9f2b-7ef3-4af8-8e61-90b676080c01